相 關 指 數 | 恆 生 指 數(由 恆 指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編 纂 , 計 算 及 發 放)* | ||||||||
| 合 約 乘 數 | 每 指 數 點 港 幣 .00* | ||||||||
| 合 約 月 份 | ( 短 期 期 權 ) 現 月 , 下 兩 個 月 及 之 後 的 三 個 季 月 | ||||||||
| 交 易 時 間 (香 港 時 間) | 9:45AM – 12:30PM 2:30PM – 4:15PM | ||||||||
| 合 約 到 期 日 的 交 易 時 間 (香 港 時 間) | 9:45AM – 12:30 PM2:30PM – 4:00PM #如現貨市場的收市時間有所更改 ,期貨市場的收市時間將根據現貨市場收市時間的改變而自動作出相應調整 | ||||||||
| 交 易 方 法 | 電 子 自 動 化 交 易 | ||||||||
| 合 約 到 期 日 | 該 月 最 後 第 二 個 營 業 日 | ||||||||
| 期 權 金 | 以 完 整 指 數 點 報 價 | ||||||||
| 立 約 價 值 | 期 權 金 乘 以 合 約 乘 數 | ||||||||
| 微 值 入 價 | 每 張 合 約 港 幣 .00 , 包 括 所 有 費 用 及 徵 費 | ||||||||
| 行 使 價 | 行 使 價 根 據 以 下 準 則 訂 定 : 指數點 行使價分隔(短期期權) 2000點以下 50點 2000點或以上但低於8000點 100點 8000點或以上 200點 ( 長 期 期 權 ) 4000點以下 100點 4000點或以上但低於8000點 200點 8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2000點 400點 12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5000點 600點 15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9000點 800點 19000點或以上 1000點
在 任何一個交易日,新的連續行使價會被設定或加入短期期權合約內(距離到期日只有五天或以內的現貨合約除外),令到在任何情況下都有行使價比等價行使價高至 少百分之十、一個等價行使價及有行使價比等價行使價低至少百分之十,根據結算所法規所規定,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個交易日,短期期權的等價期權會根據上一個 交易日的恒指期貨收市價而設定: i. 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現月合約為依歸 這 些收市價會被調整至最接近的行使價,假如收市價是在兩個行使價格中間,收市價會被下調至較低的行使價。長期期權行使價的設定和加入與短期恒指期權的方式類 似,不同的是長期期權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有行使價比等價行使價高百分之五、一個等價行使價及有行使價比等價行使價低百分之五,根據等價行使價上下百分之五計 算的數值會被調整至最接近的行使價,假如數值剛巧在兩個行使價的中間,則會被下調至較低的行使價。無論是短期或長期期權,行政總裁在諮詢證監會後,有權隨 時決定其他暫時的行使價分隔,此外,董事局在諮詢證監會後,亦有權隨時決定其他的行使價分隔,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時候加入及刪除現有行使價的權利。 | ||||||||
| 行 使 方 式 | 只 可 在 合 約 到 期 時 行 使 | ||||||||
| 行 使 時 的 結 算 | 以 現 金 結 算 | ||||||||
| 最 後 結 算 日 |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後 第 一 個 營 業 日 | ||||||||
| 結 算 價 | 恒生指數期權合約的最後結算價由結算公司決定,並採用在到期日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編纂* 、計算及發放的恒生指數每五分鐘所報指數點的平均數為依歸,下調至最接近的整數指數點,在個別情況下,交易所行政總裁有權根據買賣股票指數期權合約的法規決定結算價 | ||||||||
| 持 倉 限 額 | 無論長倉或短倉,以恒生指數期貨、恒生指數期權、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及小型恒生指數期權所有合約月份持倉合共delta 10,000 為限,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小型恒生指數期貨或小型恒生指數期權的長倉或短倉都不能超過delta 2,000,計算持倉限額時,每張小型恒生指數期貨的倉位delta為0.2,而每張小型恒生指數期權的倉位delta則為相關恒生指數期權行使價之五分之一 | ||||||||
| 大 量 未 平 倉 合 約 | 每一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公司戶口,或該交易所參與者的每一客戶戶口,任何月份, 不論淨長倉或淨短倉達500 張便須呈報 | ||||||||
|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 一 個 指 數 點 | ||||||||
| 交 易 費 用 及 徵 費** (每 張 合 約 單 邊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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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費 | 每張期權合約在到期日被行使時,必須繳付港幣.00的行使費用。未被行使的期權合約,因無價值而不需繳付行使費用 | ||||||||
佣 金 (每 張 合 約 單 邊 計) | 商 議 | ||||||||
| 資料來源﹕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 |||||||||
| * | 與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相 同 |
| ** | 此 類 費 用 會 因 時 作 出 改 變 ﹐ 投 資 者 請 向 經 紀 查 詢 |
| 注 一 | 當六月份及十二月份合約到期日之後﹐一個為期二十四個月的新長期期權便會推 出﹐行使價會根據合約細則內《行使價》一欄所述而設定 |
| 注 二 | 恆生指數期權及小型恆生指數期權之合約可以互相對消﹐根據結算所法規﹐恆生指數期權及小型恆生指數期權合約之公司及莊家盤將自動互相對消﹐而客盤則可能被互相對消平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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